年 终 奖 励

1、一次性年终奖金

    依据《关于区直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奖金问题的通知》(桂人发[2001]1号),从2000年起自治区本级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(合格)以上的,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(即大家口中的“第13个月工资”)。

    事业单位年终奖金标准: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额(含职务工资、国家规定的津贴<活工资>、城市开放费、统一保留的物价福利性补贴、适当补贴五项之和)发给。

    经费来源:事业单位属于全额预算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50%,属于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行解决。

有关政策问题

(1)、本年度工作六个月以上(不含六个月),年底已不在职的人员,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,在考核中确定为称职(合格)以上的可发给年终奖金。

(2)、新参加工作人员当年工作六个月以上(不含六个月)并参加年度考核的可发给年终奖金。

(3)、抽调挂职锻炼或派出学习、培训的工作人员经原单位考核为称职(合格)以上的可发给年终奖金。

(4)、新调入人员和安置在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、退伍军人当年考核为称职(合格)以上的可发给年终奖金。

(5)、对在年度考核中被告诫的人员,告诫期间不发奖金,告诫期满后,经重新考核被定为称职(合格)等次的,按 50% 的比例发给年终奖金。

(6)、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(基本合格)的人员,年终奖金按 85% 计发。

 

2、年终奖励

    按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<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桂办发[2004]67号),从2005年起区内各市、县统一按本试行办法规定执行本制度。

计算方法:以在职工作人员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为基数并另加一定的系数确定。

事业单位基本工资为工资构成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。

计算公式为:

在职人员:(职务工资 + 活工资)×  系数

离退休人员(生活补助费):

离休人员按当年12月份离休费(事业单位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加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)发给。退休人员按当年12月份折算后的退休费和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发给。